本報北京12月22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,國家鼓勵使用高效低毒農藥,加快淘汰劇毒、高毒農藥。同時,對違法使用劇毒、高毒農藥的,規定可以給予行政拘留。
  上一次審議時,有的常委委員提出,應加強對食用農產品安全的源頭管理,明確規定國家禁止生產、銷售和使用劇毒、高毒農藥,鼓勵使用高效低毒農藥。對此,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農業部提出,當前全面淘汰劇毒、高毒農藥還不可行,有些病蟲害防治還缺乏有效的替代低毒農藥,針對爆發性病蟲害也還需要儲備適量的劇毒、高毒農藥用於應急處置。目前,我國正按照“時機成熟一個,禁用一個”的原則,分期分批淘汰這類農藥,同時,對這類農藥的使用,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已經作了嚴格規定,以確保對食品安全不產生危害。建議根據我國實際情況作出可行的規定。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,建議增加規定:國家鼓勵使用高效、低毒農藥,加快淘汰劇毒、高毒農藥;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。不得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。同時,對違法使用劇毒、高毒農藥的,規定可以給予拘留。
  (原標題:對違法使用劇毒者可行政拘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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